1.认证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和文件化的管理制度,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大连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处理应符合其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2.暂停证书
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2.2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7.2.1第(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2.3认证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3.撤销证书
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5)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7)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8)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9)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10)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3.2撤销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4.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5.认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